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毛家饭店千里告赢同名店

时间:2017-12-14 14:00:37

“毛家饭店”千里告赢同名店

在浙江省衢州市,经营毛家饭店的毛某用了3年毛家招牌后,授权使用的合同期满,却还挂着招牌不肯取下来。这下,韶山毛家饭店当然不干了,专程赶到衢州市讨说法。

合同期满,仍在侵权经营

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王福成律师介绍,2003年12月6日,韶山毛家饭店与毛某签订了一份毛家饭店特许加盟合同书,特许她在衢州市南区长途客运中心旁开设毛家饭店连锁店,并有偿使用毛家注册商标及其相关店徽、招牌、标识和毛家企业文化等,有效期自2004年3月28日至2007年3月27日,共为3年。

2007年3月27日,当年的有效期满,毛某却没有续签合同的意向。我们先是电话联系,之后还发了律师函。王福成介绍,毛某表示不续签合同,会改掉店名和公司名称,停止使用毛家注册商标,及其相关店名、店徽等。但在之后的1年多时间里,毛某并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,依然使用毛家饭店的注册商标。

求助法律,提起维权诉讼

2008年4月14日,王福成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,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含有毛家字号的企业名称或店名,停止使用并销毁一切带有毛家商标、标识或字样的店徽、招牌和营业物品(如菜单、菜谱、牌匾等);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;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,并承担原告维权的差旅费等开支3000元;公开赔礼道歉,消除不良影响。

递交诉状的同时,王福成还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,得到准许。法院于4月15日下午,依法对被告经营场所内的菜谱、酒水单、餐具以及店牌、广告牌、宣传字画等证据进行了保全。

没有明确,不知构成侵权

毛某表示,当时签订的加盟合同中,没有明确规定加盟合同到期后,如果不续签合同就不允许继续使用韶山毛家饭店的商标和各种标识。且自2007年3月份后,饭店就停止营业了,2008年年初才重新开业。

毛某诉称,因为饭店的经营状况不好,所以加盟合同到期后,她确实没有继续和韶山毛家饭店续签加盟合同。我不知道是否构成侵权,原来的商标和标识我们还在使用,我们花了那么多加盟费和商标使用费,不可能说不让用我们就不用了。

法院判决,获5万赔偿

经过审理,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,韶山毛家饭店于1995年就取得了*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核发的第765479号毛家文字图形组合商标,之后又将商标续到2015年,完全享有和承担此商标的权利和义务。衢州毛家饭店在合同有效期满之后,仍继续使用毛家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,侵犯了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。

法院作出毛某停止使用毛家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判决,并判定赔偿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5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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