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餐馆不开发票消费者索赔被驳回

时间:2017-12-14 17:36:37

餐馆不开发票 消费者索赔被驳回

(记者游 婕)不少消费者有过这样的经历,即在餐馆用餐后,如果不要餐馆开发票,就可获赠饮料。日前,消费者胡女士为此将北京市一家餐馆起诉到法院,要求餐馆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。11月19日,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,驳回了胡女士的诉讼请求,同时对餐馆在经营中用饮料换取不开发票的行为给予了批评。

据胡女士介绍,今年10月8日,她在北京巴云舫川菜店就餐消费了114元。结账时,胡女士未要求开具发票,获赠价值10元的雪碧饮料一瓶。餐馆给胡女士开据了一张收据,并在上面注明发票已开的字样。

事后胡女士认为,餐馆不开发票就赠送饮料的行为涉嫌侵权。于是,她起诉该餐馆,要求餐馆就其行为给自己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。

被告餐馆认为,是胡女士主动要求店员不开具发票而赠送饮料的,而且事后胡女士向店员要求补发票,餐馆同意了,但其一直没有来店取,也没有支付饮料费用。餐馆同时认为,这起纠纷没有造成胡女士的精神损害,开发票是餐馆对*负有的一种义务,如果餐馆拒开发票,胡女士应该到税务部门举报,而不是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本案中,原告作为消费者应当要求被告餐馆开具发票,以尽到公民维护*税收秩序的责任。但原告却主动向被告提出以不开发票为条件,要求被告给予相应的优惠,谋取不正当利益。被告虽然在得知原告起诉后补开了发票,但当时却接受了原告的提议。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法院对此提出严肃批评。法院同时认为,原告将自己贪图不法利益归咎于被告不合逻辑,没有事实依据。据此,法院一审驳回了其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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